咸安红色记忆
土地改革全面开展
1930年2月6日,中共湘鄂赣边特委向苏区各级党组织发出第29号通告,对土地改革应执行的阶级路线、斗争策略也作了明确规定,即“贫农是革命的主要动力,中农是巩固的同盟者,雇农是党在农村中的基础。”这时,随着武装斗争的胜利,鄂东南革命根据地基本形成,各县、区、乡苏维埃政权已经建立,大规模进行土地改革的条件已经成熟。1930年6月,阳新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没收土地和分配简则》《土地使用暂行条例》。根据以上的各项规定,咸宁县苏区土地改革全面开展。
为了加强对土地改革的领导,咸宁县、区、乡苏维埃政府均设立土地委员会(后县土地委员会改设土地部)。乡由党支部书记、苏维埃政府主席、土地委员及各群众团体代表共同组成土地委员会,负责土地改革的具体工作,如登记户口、土地,划分阶级成分,评定土地等级,分配土地及财物等。
调查登记户口、土地情况及阶级成分的划分均由各乡土地委员会张榜公布,发动群众讨论确定,其中准确划分阶级成分是确保土地改革成功的关键所在。阶级成分为雇农、贫农、中农、富农、地主等。划分标准为:雇农是一无所有,靠做长工维持生活,终年债务缠身者;贫农是没有或只有少量土地,租耕地主或富农的土地,做零工,经常向地主、富农借债者;中农是农具较齐全,自耕自吃,不剥削别人,也不受别人剥削者;富农是有一定数量土地,农具齐全,自己参加劳动,一部分土地自耕,一部分土地出租,雇长工或短工,放高利贷,主要靠剥削为生者;地主是占有大量土地,自己不劳动,出租土地或雇长工耕种,放高利贷或兼营工商业,全靠剥削为生者。其中的地方势力派、讼棍、伪官僚统称土豪劣绅。
户口、土地基本情况及阶级成分确定之后,土地委员会发动群众清理和没收豪绅地主的土地、粮食、农具、房屋、银钱衣物等五大财产;没收祠堂、庙宇、公会的土地和财物;没收无主荒地、沙田;没收富农除自耕以外多余的土地。一切山场、矿产、森林、河道塘堰概归苏维埃政府管理。土地分给对象是无地、少地农民,失业工人及退职官兵愿意耕种;虽有职业但收入不够维持生活者也可斟情分给一定的土地。
1930年冬,全面开展的土地改革在鄂南苏区基本完成。咸宁县苏区有5万贫苦农民分到了土地(不含原属鄂城的唯益、大成区),第一次成为土地的主人。(咸安区史志研究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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