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上咸安报道(通讯员 方俊英)承办检察官:“明知道对方东西是偷来的,你为何还要收购?”
犯罪嫌疑人廖某某:“我想着收都收了,也没有人发现,应该不会出问题,就一时糊涂了。”
承办检察官:“任何一种犯罪,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会留下痕迹和印象并形成证据,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客观事实面前,你还有什么要说的?”
犯罪嫌疑人廖某某:“我认罪认罚。”
-具体案情-
2020年9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多次来到咸安区某小区建筑工地,将他人放在此处的22个未拆封铝合金窗外框盗走。邓某某每次得手后,会在当天凌晨联系做废品回收生意的廖某某,将当天晚上盗窃所得的铝合金卖给他。廖某再以稍高的价格于当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经鉴定,这批被盗铝合金外框价值近两万元。
被害人报警后,警方通过线索摸排,迅速将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廖某某抓获到案。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廖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财物还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案发后,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2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近日,审判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律链接
一、《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三、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四、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武器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五、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编辑:董 盈
责编:余娅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