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有“说法”③ | 互让互谅促和谐

咸安有“说法”
——以案释法 · 桂乡普法
(咸安区司法局)



生活琐事起纠纷,权益受损何处寻?《咸安有“说法”》聚焦咸安本土真实案例,用身边事解读法律法规,理清是非曲直,守住合法权益,共建法治咸安。



互让互谅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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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5月6日,汀泗桥镇马鞍村二组胡某某雇请彭碑村八组朱某某锯树,朱某某作业时踩空摔伤致右脚大腿骨折,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7月14日,胡某某向汀泗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受理后开展调查,朱某某认可调解意愿。7月16日,调解员组织双方在朱某某家中调解,朱某某主张4万元赔偿,胡某某认为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分担责任,双方一度僵持。调解员依据相关法律,向双方释明雇主责任与个人过错责任,经耐心劝说和核算费用,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胡某某一次性支付朱某某医疗费及各项赔偿共计3.3万元,当场付清。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朱某在此次事故中忽视自身安全,按照规定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完毕之后,胡某某和朱某某达成一致协议:胡某某一次性支付朱某某医疗费及各项赔偿共计3.3万元,当场付清。

【风险提示】

本案纠纷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不管做什么事都要小心细心,不能因一时的疏忽而伤害自己和他人,这值得我们每个人注意。


(来源:咸安区司法局人民调解中心 一审:方焱 实习生:孙晨曦 二审:董盈 终审:伍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