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琐事起纠纷,权益受损何处寻?《咸安有“说法”》聚焦咸安本土真实案例,用身边事解读法律法规,理清是非曲直,守住合法权益,共建法治咸安。
合同义务需履行
三地联动解纠纷

2025年8月8日8时,咸安区文化和旅游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的群众投诉:咸宁市某旅行社负责人罗某组织的赴恩施州利川市避暑旅游团(行程为8月7日至13日,共7天),存在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问题,引发游客不满。
8月8日上午,区文旅局立即启动跨区域协同机制,联动恩施州、武汉市文旅执法部门及相关旅行社负责人,优先处置游客现场诉求,重点稳定在外游客情绪,妥善衔接当日行程安排,严防因情绪激化引发次生问题,有效避免了事态升级。
经咸安区、武汉市、恩施州三地文旅部门协同处置,涉事旅行社最终与全体游客达成一致:为咸安区籍游客更换住宿酒店,重新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后续行程服务内容,相关调整均符合游客合理诉求。此次更换酒店及其他衍生损失均由涉事旅行社承担,游客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后续行程中未再收到服务质量相关投诉,诉求已全部整改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本案中,涉事旅行社与游客签订了旅游合同,合同中确定了住宿标准,但游客到达酒店后不满意,要求更换酒店,游客正常诉求应得到快速解决。
旅游服务合同的严格履行是保障游客合法权益的核心环节,也是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石。随着跨区域旅游日益普遍,旅行社服务质量的规范性、跨区域诉求响应的及时性,直接关系游客出行体验与行业信誉。咸安区始终坚持以“规范服务、协同监管”为抓手,通过强化跨区域执法联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整治旅行社不按约定提供服务等违约行为。本案即通过三地协同处置,高效化解旅行社服务违约纠纷的典型案例,彰显了跨区域监管合力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中的关键作用。
(来源:咸安区文化和旅游局 一审:方焱 二审:董盈 终审:伍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