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咸安报道(通讯员 周青)“我今天收到法院判决书了!我换肾治疗的费用总算是有着落了,感谢您!”近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吴晓春,收到案件当事人黎某发来的感谢短信。
2010年初,案件当事人黎某进入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工作。2019年6月,该公司向她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9年8月,黎某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尚欠的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该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裁决。2020年9月,黎某向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该院通过审查黎某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书等证据,查明黎某与该公司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以及该公司拖欠黎某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鉴于黎某当前身患尿毒症、急需资金进行换肾治疗,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的现状,该院决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2020年11月5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
近日,此案经法院审理并判决,支持了黎某大部分的诉讼请求。
编辑:董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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