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 第10号

       为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政府相关机构委派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法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不听劝阻、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行在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交通管制路段通行且不听劝阻的,公安机关将依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不服交通管制规定暴力冲岗的,依法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过网络等媒体或以其他形式,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恐怖信息,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规定对组织者、发布者、传播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六、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借机哄抬物价、串通涨价、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七、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趁机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和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伪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八、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严禁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违反上述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九、预防、控制疫情期间,未按照疫情工作规范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拒不执行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加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以失职、渎职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十、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聚众赌博、开设麻将馆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以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


             咸安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31日



(作者:咸安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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