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 第1号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湖北省和咸宁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区公共场所实施消毒杀菌和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1.宾馆、饭馆、旅店、酒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温泉泡池、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所、游泳场(馆)、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
6.商场(店)、超市;
7.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8.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实施要求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值班在岗期间应当佩戴口罩。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控制措施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天对经营场地进行一次消毒杀菌,并保持通风,有关单位对经营场所消毒杀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达标的经营单位一律关停。
各经营单位要在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有条件的可以免费提供口罩,经营者须对进入其场所的顾客进行体温检测,无体温异常者方可佩戴口罩进入;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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