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咸宁人注意!8月20日起,这类电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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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咸宁交警发布消息称:
根据《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2018年8月20日前购买的未纳入上牌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车),市公安交管部门实行过渡期管理措施,实行临时号牌登记,过渡期三年,可行驶至2021年8月19日,过渡期满禁止上路行驶。
届时,驾驶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上路,将被交警处以警告和50元罚款,不配合者将予以扣留电动自行车。
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出于法律法规和自身安全考虑,还是赶紧换上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好上牌手续,再上路行驶吧!

@咸宁电动车主 这8条规定要注意:
1、电动自行车、二、三轮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牌后,方可在规定的道路上行驶;
2、驾驶二、三轮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四轮低速电动车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二、三轮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及其它机动车辆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两、三轮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在车行道右侧通行;
4、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5、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
6、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不得加装遮阳伞、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
7、驾乘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8、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来源:咸宁交警
编辑:李 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