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咸安报道(通讯员 李文广)为了逃避打击,冒充非公经济主体身份企图蒙混过关,却没想到在检察官的火眼金睛下,他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的真相被彻底查清。7月1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批准逮捕。
经查,2021年1月31日,在外务工返乡人员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轿车撞毁公路隔离护栏,被处置现场的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82mg/100ml,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取保候审。
5月31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前来接受讯问的王某某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提供其为非公经济企业负责人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并表示自己正在管理某商会数亿工程的施工项目,片刻不能耽误,提出请求按照保护政策判处缓刑。
“事情绝没有这么简单。”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李文广在讯问王某某的过程中发现了“端倪”。“通过王某某的眼神、语气,能够明显地感觉到他非常紧张,回答问题时眼神刻意闪躲,身份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讯问完毕后,李文广针对证明材料的内容,上网查阅相关单位和项目的资讯,却无法查到上述商会的登记,王某某伪造证据的嫌疑陡然上升。
6月25日,随着调查深入,确认无此商会的办案检察官联系王某某居住地派出所,有意敲打,惊动其自乱阵脚。“检察官,我自愿认罪认罚,接受判处实刑。”6月28日,王某某如惊弓之鸟主动向检察官请求收回证明材料。“你的证明材料,我们已经核实,即便你不交代,我们也会发现你的问题。” 办案检察官见此情形展开攻势加紧讯问。
“我并非公司负责人,所谓的‘商会’并未成立,我这么做是为了骗取检察机关的缓刑建议,便伪造了证明与商会印章。”本已心虚的王某某在检察官李文广刨根问底的审讯中,毫无招架之力,如实招供自己伪造证明材料与“商会”印章的细节。
“虽然你伪造印章所涉‘商会’并不存在,不构成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你的身份不属于伪证罪的特殊主体,不构成伪证罪。但你投机取巧制造虚假证据,换来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检察官李文广对王某某伪造证据的不法行为进行了训诫。
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伪造证据并提供给司法机关作为量刑的依据,属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王某某。同时在综合评估王某某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的真相和认罪悔罪的态度后,该院依法对王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
编辑:董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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