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善意执行,咸安区法院让贫困户感受司法温度

云上咸安报道(通讯员 陈桥)“感谢咸安区法院,感谢石庭长。”近日,来自桂花镇石城村的贫困户夏婆婆领到赔偿款4.2万元和司法救助金5万元时,激动地对承办法官石辉谢了又谢。

2019年3月29日,雷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使至石城村路口时,与夏婆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夏婆婆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雷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夏婆婆住院治疗了22天,花费治疗费52718.08元,护理期还需一年左右,如果后期要置换左侧全髋关节,又是一笔不小的支出。70岁的夏婆婆是桂花镇石城村的贫困户,丈夫年事已高又没有劳动能力,日子本就清贫,生活的重担压得这个家庭寸步难行。夏婆婆住院期间,雷某主动支付了治疗费57796.4元,但不愿再承担后续赔偿费用。无奈之下,夏婆婆一纸诉状,将雷某诉至咸安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雷某赔偿夏婆婆营养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4767.83元(扣减已赔偿的57796.4元)。判决生效后,雷某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夏婆婆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石辉向雷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其财产信息,发现雷某并无可供执行财产。石辉到雷某家中了解情况,得知其经济来源仅靠事故车,家中也十分贫困,确实是拿不出钱履行赔偿义务。

一边是因后续的医疗费和日常生活开支而焦头烂额的贫困户夏婆婆,另一边是生活拮据无力履行执行义务的雷某,在慎重考虑本案情况后,经研究,区法院随即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成功为夏婆婆争取到5万元救助金,暂时帮其渡过难关,避免其因案返贫。

在落实司法救助金的同时,石辉多次走访石城村委会,联合该村干部一起对雷某及其女儿做释法说理工作,讲明拒不执行的后果,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提出“三点”方案,即“原告让一点,法院帮一点,被告赔一点”,该方案得到认可,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鉴于雷某无履行能力,石辉做其女儿思想工作后,其女儿愿意帮助支付赔偿款4.2万元。最终,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一件涉及贫困户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咸安区法院审慎对待,运用司法救助方式,让受害者及时得到救助,落实人文关怀,传递司法温度,把“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落到实处,为百姓解决难题。

编辑:董   盈

责编:余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