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上咸安报道(通讯员:吴振宇)6月15日,咸安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将曾“酒驾”受到相应处罚和教育后仍“二次酒驾”被查获的机动车驾驶员送至通山县拘留所行政拘留。

6月1日21时许,咸安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在长安大道区政府路段执勤时,发现豫R152W8小桥车驾驶员身上有酒气,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小轿车驾驶员苏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69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发现苏某在2017年2月份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河南南阳市南召县交警大队处罚过,其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6月15日,咸安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对驾驶人苏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以案为戒,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不要酒后驾车。
编辑:王迪
责编: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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