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咸安报道 通讯员陈诗傲)近日,咸安区法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一起巨额违约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2018年8月,被告某建工公司在咸宁承建了一处工程,向原告某建材公司购买了一批商品混凝土,双方签订了《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原告公司随后履行相应的送货义务。然而2018年11月开始,被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原告公司遂停止供货。经双方核对,被告公司应向原告公司支付商硂货款共计1197万余元,尚欠291.8万余元未付。原告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余下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59万余元。
一般而言,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主要是为了督促双方及时履行合同,对故意违约的当事人予以惩罚,而本案中被告逾期支付的原因与市场经济环境有一定关系,原告提出的违约金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考虑到这些因素,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正常经济秩序,承办法官阮文胜决定依法调解,积极化解双方纠纷。为此,阮文胜多次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告知原告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诉求中提出的违约金过高,对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阮文胜又从情理的角度提出,约定违约金条款主要是为了促使合同履行,为了双方利益最大化,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在阮文胜的释法明理下,原告公司本着以和为贵,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同意让步,仅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被告公司支付40万的违约金,被告公司见状也十分积极履行合同,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货款及违约金,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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