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60问”

全国正深入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旨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问题。专项行动聚焦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突出问题,着力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稳定预期、提振信心、激发活力。

为指导各地各部门准确把握要求、聚焦重点、有效落实,咸宁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专门编制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60问”》,针对性解答实践中的常见问题,为专项行动规范开展提供明确依据与操作参考,助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企业安心经营提供坚实保障。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有关问答


Q:

1.为什么要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


A:

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对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企业和群众急难愁盼、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了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进度安排、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深刻领悟,切实增强抓落实的紧迫感责任感,把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细。

Q:

2.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关系?


A: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纠治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涉企执法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也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群腐”集中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专项行动与集中整治这两项重要工作密切相关,但各有侧重。在专项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做好与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工作协同机制,统一数据报送口径,畅通线索移交渠道。

Q:

3.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A:

专项行动聚焦重点问题、重点领域、重点地区,以重点突破强力整治执法乱象,带动行政执法水平整体提升。

Q:

4.如何理解重点问题?


A:

包括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加重企业负担;违反执法规范要求甚至违纪违法违规等。

Q:

5.重点领域是指哪些?


A:

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农资质量、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资本市场等执法事项多、执法工作量大、行政裁量权基准幅度大的行政执法领域。

Q:

6.重点地区是指哪些?


A:

罚没收入异常增长、行政执法问题严重、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

Q:

7.乱收费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A:

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未按规定范围、对象、标准收费;未执行取消、停征、免征、减征等降费政策;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用或只收费不服务;违规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等。

Q:

8、乱罚款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A:

无处罚依据擅自设定罚款项目;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罚款;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罚款;不执行国务院已取消罚款事项的决定;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随意降低违法行为认定门槛或扩大违法行为范围实施罚款;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以罚代管,只罚款不纠正违法行为等。

Q:

9.乱检查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A:

检查主体无权限,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检查随意任性,无法定依据或未按照公布的事项、标准及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或应联合部署专项检查的,单独部署;检查频次高,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运动式检查、以观摩等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

Q:

10.乱查封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A:

委托实施查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查封;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查封;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超过法定期限查封;未妥善保管或使用、损毁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具备解除查封情形仍不作出解除查封决定等。

Q:

11.违规异地执法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A:

未履行协作手续或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跨区域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在异地执法中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采取“钓鱼”执法等手段将外地案件纳入自身管辖范围;异地行政执法协助机制不健全等。

Q:

12.趋利性执法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A:

趋利性执法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与利益挂钩;考核考评结果与罚款收入挂钩;直接或变相下达罚款收入指标;违规违法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监控设备等。

Q:

13.如何理解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A:

主要是指同一行政执法部门的不同执法人员,对同一执法事项的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或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标准或要求相互冲突,导致企业无所适从;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实施规范变相增加条件、设置门槛;行政裁量权基准幅度不合理,裁量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不统一,造成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等行为,以及其他没有法定依据擅自减损企业权益,增加企业义务的行为。

Q:

14.执法不作为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A:

该立案的不立案;办理案件超出法定期限;对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推诿扯皮、拖延处理;对企业依法申请和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压案不查,以及其他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

Q:

15.违反执法规范要求甚至违纪违法违规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A:

重处罚、轻教育,以罚代管,一罚了之;执法为企意识淡薄,执法态度冷漠,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的行政执法问题解决不及时,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执法过程中设置障碍、刁难企业、收受或者索取财物;违规接受宴请、礼品礼金,充当掮客,协调案件,办人情案、关系案;变相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检测检疫检验评估机构,与相关机构勾连牟利;隐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等。

Q:

16.专项行动的工作步骤包括哪些?


A:

一是动员部署(3月底);二是自查自纠(4月至6月);三是指导调研(7月至8月);四是总结提升(9月底前)。

Q:

17.对本次专项行动查办纠治问题的时限范围怎么把握?


A: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关注、纠治近年来的涉企行政执法问题和案件。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长期以来未得到纠治的案件和问题,各地结合实际,也应当进行排查和纠治。

Q:

18.事业单位改革后,之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授权、受委托组织,大多调整为不得承担行政职能的公益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不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其中个别单位“三定”规定明确从事执法辅助性工作,对其单位人员是制发辅助证还是行政执法证?


A:

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制发行政执法证的,但如果有规章以上的依据受委托开展执法的,可以为本单位在执法岗位的正式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有关问答


Q:

19.如何理解“涉企”?


A: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执行。

Q:

20.什么是行政检查?


A:

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对行政机关了解法律制度实施情况、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Q:

21.行政检查的类型有哪些?


A:

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个案检查是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检查,实际是有线索可查的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区或者本系统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基于隶属关系对所属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以及基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对所监管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不是行政检查。

Q:

22.行政检查公示的要求有哪些?


A: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托“咸宁市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http://sfj.xianning.gov.cn/sqxzjc/index.shtml)公布行政检查主体、检查事项和依据、检查频次上限、检查标准、检查计划、检查文书等内容。

Q:

23.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有哪些?


A:

行政检查主体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全面清理行政检查主体,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请同级政府向社会公告,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Q:

24.行政检查主体资格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什么关系?受委托组织是否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


A: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包含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经合法委托后实施行政检查的,要以委托主体的名义实施。委托书要载明委托的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主动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组织和委托书一并公示在行政检查主体资格页面。

Q:

25.实施行政检查的人员范围?


A: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体执法证与电子执法证具有同等效力。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Q:

26.行政检查的法定依据有哪些?


A:

“法定依据”针对的是设定依据,限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命令,且只能在各自的立法权限内设定行政检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检查。

Q:

27.行政检查事项如何实行动态管理?


A:

要对没有法定依据的检查事项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予以取消。

Q:

28.如何清理行政检查事项?


A:

行政检查事项要由制定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取消、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实施。非制定主体需提出拟取消、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的建议。

Q:

29.哪些情形下可认定一个行政检查事项“没有实际成效”?


A: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等要求,“没有实际成效”既可以指“虽有法定依据但近五年未发生的、极少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也可以指虽然经常发生但实际处于空转状态、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者管理的行政检查事项。

Q:

30.行政检查的方式有哪些?


A:

主要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开展的行政检查。非现场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不直接到检查对象现场进行检查,而是通过书面核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方式对检查对象开展的行政检查。

Q:

31.什么是“综合查一次”?


A:

“综合查一次”的实质是联合检查,核心是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即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等多个行政执法主体,在同一时间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的联合检查。同时,要精简现场检查人员,避免因部门过多或者检查人员过多增加检查对象不合理的负担。包括三个维度:一是统筹部门内行政检查,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次进行。二是统筹部门间行政检查,不同行政执法机关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原则上应当联合检查。三是统筹跨层级行政检查,不同层级行政执法机关均有权行使的,落实属地管辖原则,一般交由县级行使;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区域的,原则上由市级负责。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

Q:

32.什么是简单事项“一表通查”?


A:

简单事项“一表通查”的核心是减少现场检查人数,即根据“综合监管一件事”等改革要求,梳理归并检查事项,并形成一张综合检查表单,如“餐饮监管一件事表单”等,明确一致的检查标准,做到一表覆盖,由一个或者多个部门的一组检查人员完成检查。鼓励行政执法机关以“综合监管一件事”为切口,探索打造“综合查一次”应用场景。

Q:

33.如何理解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


A:

分级分类检查的宗旨是推行精准检查,提升检查效能,减轻企业负担。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实践,分级分类包括但不限于各层级行政执法主体、不同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违法风险程度、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企业的规模和守法依规情况等。鼓励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无事不扰”企业名单,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对纳入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并进行动态管理,实现对守法诚信的企业“无事不扰”。

Q:

34.什么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A: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鼓励在跨部门联合检查中推广应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

Q:

35.检查、专项检查的认定口径和客观判断标准如何把握,专项整治、行业日常管理、隐患排摸等日常管理行为是否也属于行政检查?


A:

专项整治、行业日常管理、隐患排摸等只是检查的发起事由不同,仍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履行相应的行政检查审批程序及规范要求。

Q:

36.确定年度检查频次上限,是否包括根据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检查频次?


A:

包括根据本级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检查频次,不包括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检查频次。

Q:

37.哪些行政检查不列入年度检查频次上限?


A: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被检查人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列入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

Q:

38.检查频次列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是指该行政执法主体同一年度针对不同企业检查的总次数,还是指同一年度针对同一企业检查的最高频次?


A:

都包括。这有利于企业和社会更好地知晓行政执法主体检查频次情况,有利于企业和社会监督,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Q:

39.什么是行政检查标准?


A:

行政检查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所遵循的规范性要求和具体操作准则,包括裁量基准、技术标准、检查要点、工作指引、操作指南、是否合法依规的具体要求等。同时,也是企业合法依规的指南,目的是保证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甚至社会公众都能据此明确是否违法以及相应法律后果,不需要再补充其他解释、说明等。

Q:

40.检查标准与检查依据的区别?


A:

“检查依据”,主要是指授权开展行政检查的法定依据,解决检查权力来源问题;“检查标准”主要是指检查时要遵循的规范性要求和操作准则,解决怎么检查的问题。

Q:

41.公布行政检查标准要注意什么?


A:

在公布检查标准时,要解决检查标准过高或者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Q:

42.实施行政检查,在程序上有什么要求?


A:

一是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二是实施行政检查时,实行“扫码入企”,同时执法人员主动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三是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Q:

43.对行政检查的审批有什么要求?


A:

检查必审批。原则上一事一批,高频、量大的可以批量审批,但应当在审批时附详细清单;原则上应当事前审批,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行政检查审批表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Q:

44.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应企业申请等实施行政检查的事项,是否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


A:

需要。这有利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所有以行政执法主体名义实施的行政检查,都需要在检查前报请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Q:

45.对现场检查(勘验)有什么要求?


A:

一是现场检查(勘验)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二是检查(勘验)过程同步音像记录的,相关音像资料应当一并归档。三是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加强指导服务。

Q:

46.对行政检查结果的告知有什么要求?


A:

检查结果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及时告知。通过平台公示检查结果的,应当在检查时告知被检查人查询途径。

Q:

47.涉企行政检查的“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具体指什么?


A:

即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Q:

48.部署专项检查的程序?


A:

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要经过评估、批准、备案、公布等程序部署专项检查。同时要严格控制事项范围、参加人数、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限等,杜绝无差别的“一刀切”、运动式检查,防止“走过场”。

Q:

49.专项检查计划由谁批准?


A:

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

Q:

50.专项检查计划向哪个部门备案?


A:

原则上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Q:

51.各地各部门是否需要与司法部编制公布的文书格式完全一致?


A:

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基本格式文本,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检查文书格式文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基本格式文本基础上,参考国务院部门行政检查文书格式文本,结合本地区实际作进一步完善。有关地区、部门已经制定的行政检查文书格式文本,在包含本基本格式文本关键要素且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检查文书格式文本,必须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不得违法改变法定程序,不得违法减损被检查人权益,不得违法增加被检查人义务。

Q:

52.司法部公布的行政检查文书格式适用哪些行政检查?


A:

主要适用于对企业产生实际负担的行政检查,包括现场入企行政检查和视频连线等需要企业予以配合的非现场检查。数据监测等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检查,可不适用本基本格式文本。对其他被检查人的行政检查,由各地各部门在司法部基本格式文本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Q:

53.司法部公布了哪些行政检查文书格式?哪些是必备文书?


A:

公布了7种文书格式,分别是《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回避申请决定书》《抽样(采样)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其中《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3种,是行政检查过程中的必备文书;《回避申请决定书》《抽样(采样)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4种,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Q:

54.行政检查文书的制作份数有什么要求?


A:

除《行政检查审批表》外,行政检查文书一式多份,具体份数根据送达被检查人、行政执法主体留存等实际需要确定。

Q:

55.行政检查文书在规范上有什么要求?


A:

一是行政检查文书填写要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准确完整。如,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简称,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准确无误。二是行政检查文书应当规范连续编号,清晰、准确记录行政执法主体、文种、年份、顺序号等信息,确保行政检查文书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也便于后续精准统计行政检查数据。

Q:

56.行政检查文书在送达上有什么要求?


A:

行政检查文书送达时,由受送达人在文书末尾签名或者盖章。经受送达人同意(如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送达有关文书。

Q:

57.《行政检查审批表》对检查人员数量的填写有什么要求?


A:

检查人员数量要填写是否有执法辅助人员等,以及具体人数。

Q:

58.对《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有什么要求?


A:

一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应当在记录完成后当场交由被检查(勘验)人、被询问人审阅,或者由行政执法人员向其宣读。二是笔录内容核对无误的,由被检查(勘验)人、被询问人在笔录结尾部分签写确认意见,并逐页签名或者盖章。三是笔录内容有修改的,被检查(勘验)人、被询问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四是被检查(勘验)人、被询问人拒不配合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有关情况。五是见证人到场见证的,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Q:

59.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哪些主体?


A: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是指承担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即司法行政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或其他负责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

Q:

60.对乱检查严肃责任追究有什么要求?


A:

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1

(来源:咸宁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编辑:方焱 责编:聂国力 编审:伍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