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咸安报道 为深化冬季火灾集中治理“百日会战”行动,切实消除“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1月30日,咸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商贸物流局、区城管执法局联合执法,对咸宁市五金机电大市场内一家建材店依法进行了临时查封。
近日,咸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咸宁五金机电大市场一家建材店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建材店在一楼和二楼销售、存储油漆、罐装喷漆等易燃易爆商品,在三楼设置厨房、卧室,属典型的“三合一”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消防监督人员在对该场所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多次上门就隐患整改工作进行劝导,但店主置之不理。该建材店销售易燃易爆商品且与居住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咸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建材店采取了临时查封措施。
下一步,咸安区将强化部门联动,紧盯不放心场所,推进“百日会战”行动不断深化,严查各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全力确保辖区内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咸宁台记者:夏晖 特约记者:刘璇 编辑:董盈 责编:聂国力 编审:徐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