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咸安区消防救援大队紧紧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将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与优化营商环境有机融合,在“面对面”上门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的同时,依法查处了一批消防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和警示威慑作用,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推动各单位提升消防安全意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咸安区消防救援大队现发布2023年度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案情简介:2023年3月14日,咸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商市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疏散楼梯被大量货物、杂物堵塞的违法行为,消防监督员立即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该商市场物业管理公司堵塞疏散通道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该商市场物业管理公司堵塞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该商市场物业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案情简介:2023年5月8日,咸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某医疗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擅自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监督员立即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该医疗机构擅自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该医疗机构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案情简介:2023年1月9日,咸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酒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喷淋泵无法启泵,责令其限期整改。2月14日,在对该酒店进行消防监督复查时发现该隐患仍未整改,消防监督员立即对该酒店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该酒店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酒店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案情简介:2023年3月6日,咸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酒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消防监督员立即对该酒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该酒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该酒店责令停止使用、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案情简介:2023年3月10日,咸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酒店进行消防许可核查时(该单位自愿采用承诺制方式申报),发现该酒店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消防监督员立即对该酒店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该酒店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该酒店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6、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
案情简介:2023年6月1日,咸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维保的一家大型仓储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出具的维保文件与事实不符,消防监督员立即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直接责任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咸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编辑:董盈 责编:聂国力 编审:徐隽)